2019年8月5日 星期一

檢討被害者

不知為何,前幾天想起了「檢討被害者」這件事。

如果女性在夜店中「被撿屍」,有的人會覺得是被撿屍的人的問題。為什麼要去夜店?為什麼穿這麼辣?為什麼喝這麼醉?為什麼讓自己涉險不好好保護自己?

提出這些問題的人,覺得撿屍的人有問題,但主要的問題還是「被撿屍」的人。明明可以好好避免,卻還是讓事情有機會發生。

或許這種檢討被害者的反應,源自於人類早期生活經驗。遠古時期的人類,面對遠非人類外力所能控制的外來威脅,殘酷的大自然現象,獅子、毒蛇、乾旱或大洪水,唯有做好準備,避免危險,在各種威脅中存活下來,才能獲得延續後代的機會。

如果認為威脅無法控制,無法避免,就會轉過頭來檢討受害者。

但被害者真的完全無法被檢討嗎?

如果無法完美預防危險的發生,或者預防危險的發生需要花費巨量的成本,那麼學習如何避開危險不也是一種責任。

就像美國夜晚的街頭。許多人在美國晚上是不會出門的,因為很危險。不會經過暗巷,不會獨自走過街頭,不會靠近某些社區。比起完美阻止預防所有的街頭犯罪發生,避免晚上出門是立即性的且成本最低的選擇。

當然在預防犯罪上還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,或者說很多事情要做。從法律刑責的制定,建立社會安全網,指派警力巡邏,一直到加強教育與輔導。「自身努力避免危險」,有時已經是避免憾事發生的最後一哩路了。

然而,有的時候,不應該檢討被害者的原因,單純就是因為這樣太殘酷了。面對完全無法避免也無從避免的危險,防不勝防,在這種情況下,再怎麼檢討被害者,又有什麼幫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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